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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2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韋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21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章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6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章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至第3 行關於累犯部分之記載,應予補充如後述關於累犯部分之論述;同欄倒數第2 行「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應予補充為「陳章明於警員知悉前,即主動坦承上開施用毒品之情事,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勒戒處所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俟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再為不起訴之處分。惟依上揭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即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23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103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7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 年8 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26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揆諸前揭說明,即應依法追訴,是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20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②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壢簡字第11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2 案,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0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於106 年4 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係因遭員警發覺其毒品通緝犯之身分及毒品前科,經同意員警製作採尿筆錄,被告即於筆錄中坦承施用毒品之情事,並將其尿液送驗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07 年2 月12日楊警分刑字第1070004395號函暨警員之職務報告附卷可參,而被告雖因毒品案件遭通緝復有毒品前科,惟依既有卷證資料,其於遭查緝當時並未遭查獲持有毒品或其餘施用毒品之器具,是尚無從以被告之前案紀錄,遽認員警以得合理懷疑被告涉有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則被告同意採尿送驗並於筆錄中坦承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堪認係於員警知悉前即自首而接受裁判,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且於本案犯行前,已有數次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復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足徵其戒毒之意志不堅;惟徵諸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於警詢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毒偵字第675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212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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