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6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67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佳儀(原名謝心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謝佳儀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驗餘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補充扣案之海洛因1 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 包,原毛重、淨重與驗餘淨重皆如附表所示,有卷存檢體類別為「藥物」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 份可憑。
(二)扣押物品收據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民國107年6月28日桃警保大行字第1070004424號函附員警職務報告。
二、核被告謝佳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用暨用剩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其次,被告係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同混合放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以打火機燒烤後,再吸食其燃燒氣化之煙霧,循此途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次查,被告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是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另查,被告係於為警盤查時,隨主動交付其施用後剩餘之海洛因1 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 包供警查扣,復坦承有是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事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07 年6 月28日桃警保大行字第1070004424號函附員警職務報告可憑,稽此可見其顯係於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發覺仍有該次犯行前旋自承斯舉,嗣復受本院之裁判,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自首減刑之要件,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應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於為本案犯行前,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之執行,復屢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且均已執行完畢(至尚有一案係於107 年6 月15日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一級》,因判決日已在本件行為時之後,對本件實行之際顯不具警示惕儆性,故不列為酌量因素),此同有前揭卷存前案紀錄表為據,詎尚不知省惕,未能記取教訓並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可徵其仍存毒癮而未經滌除殆盡,抑且,本件係同時施用二種毒品,非價及可責程度皆較單純施用一種毒品為高,惟衡以施用毒品乃僅戕己身體健康之舉,更具病患之性質,究對他人法益不生任何直接實質之侵害,但顯形式上之違法,反社會性程度甚低,是對類此質屬「自傷」之作為施予合宜之懲處藉示行徑之非價兼畀與隔絕毒品之適當期間即可,復其更係在警方並無任何依據可對之採行干預處分之偵查作為情況下即自首犯行,是其自首對查緝本案之助益頗著,值獲輕處之益,事後並始終坦承犯行無隱,態度尚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案發時其職業為「作業員」,家境則屬「小康」,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驗餘物,各為第一、二級毒品,且悉與所附著之包裝袋難以剝離殆盡,衡情且顯係被告施用後之剩餘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扣押物品名稱 │ 扣押物品內容 │ │號│ │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含包裝袋│白色粉末1 包,含袋毛重0.64公克,因│ │ │1 個) │鑑驗取用0.0068公克,驗餘毛重0.6332│ │ │ │公克。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淡黃色透明結晶塊2 袋,實稱毛重17.5│ │ │包裝袋2 個) │11 0公克(含2 袋),淨重16.8990公 │ │ │ │克,取樣0.0223公克鑑定用罄,餘重16│ │ │ │.8767 公克,純度97.6%,純質淨重16│ │ │ │.4934公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