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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5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韋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5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維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維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維僑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葉維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終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8 月28日,而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上開確定日期之前;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而與附表其餘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刑事聲請狀各1 份附卷足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應屬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雖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51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此有該裁定在卷可查,然本件聲請人係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之刑為基礎,本院爰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內,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態樣及行為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4 及6 所示之罪雖均得易科罰金,然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20日  │105 年12月20日  │105 年12月29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106 年度毒偵字第│106 年度毒偵字第│
│ 查 │          │340 號、727號   │340 號、727號   │340 號、727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862 號          │862 號          │862 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6 年7 月28日  │106 年7 月28日  │106 年7 月28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6 年8 月28日  │106 年8 月28日  │106 年8 月2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6 年執│新北地檢106 年執│新北地檢106 年執│
│                │字第14830號     │字第14830號     │字第14830號     │
│                ├────────┴────────┴────────┤
│                │編號1 至5 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5197號│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31日  │106 年4 月6 日至│105 年10月 4日  │
│                │                │同年4月7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106 年度毒偵字第│106 年度偵緝字第│
│ 查 │          │340 號、727號   │11508號         │1424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易字第│
│ 實 │          │862 號          │1249號          │3189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6 年7 月28日  │106 年9 月15日  │107 年1 月19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6 年8 月28日  │106 年10月11日  │107 年 2月21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6 年執│新北地檢106 年執│桃園地檢107 年執│
│                │字第14830號     │字第18735 號    │字第4128 號     │
│                ├────────┴────────┤                │
│                │編號1 至5 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
│                │年度聲字第51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年4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5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