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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4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潘曉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4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倩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定有明文。再者,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線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又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如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但是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外行為人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相反地,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於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為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的因素,而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 年8 月14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5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 、4 、6 、7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7 罪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599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874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457號、新北地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53號、107 年度審易字第91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又如附表編號6 至7 宣告刑曾定應執行刑為1 年5 月,有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457號判決在卷足參,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線之拘束,暨考量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審酌被告責任非難之程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潘曉萱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有期徒刑7月。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折算1日。           │                    │元折算1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17日或105 │104 年11月3 日至104 │106年3月5日         │
│                │年12月18日。        │年11月4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03號           │第16241 、第12823 號│字第2358號          │
│                │                    │、105 年度毒偵字第  │                    │
│                │                    │5476號              │                    │
├───┬────┼──────────┼──────────┼──────────┤
│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審簡字第59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74 │106 年度審訴字第1453│
│事實審│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6年7月24日      │  106年4月28日      │  107年1月18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年度審簡字第59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874 │106 年度審訴字第1453│
│判  決│        │                    │號                  │號                  │
│      ├────┼──────────┼──────────┼──────────┤
│      │判    決│  106年8月14日      │  106年9月15日      │  107年3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有期徒刑1 年1 月。  │
│                │                    │折算1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5日         │106年6月19日        │105 年8 月8 日下午2 │
│                │                    │                    │時前某時。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58號          │字第5731號          │第16538 號、105 年度│
│                │                    │                    │毒偵字第5481號      │
├───┬────┼──────────┼──────────┼──────────┤
│      │        │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453│107 年度審易字第91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457│
│事實審│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月18日      │  107年2月12日      │  107年2月12日      │
├───┼────┼──────────┼──────────┼──────────┤
│      │        │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453│107年度審易字第91號 │106 年度審訴字第1457│
│判  決│        │號                  │                    │號                  │
│      ├────┼──────────┼──────────┼──────────┤
│      │判    決│  107年3月6日       │  107年3月20日      │  107年3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編號6-7 經桃園地院  │
│備            註│                    │                    │106 年度審訴字第1457│
│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年5月。          │
└────────┴──────────┴──────────┴──────────┘
┌────────┬──────────┬──────────┬──────────┐
│ 編          號 │         7          │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8日         │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16538 號、105 年度│                    │                    │
│                │毒偵字第5481號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457│                    │                    │
│事實審│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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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2月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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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457│                    │                    │
│判  決│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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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3月1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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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6-7 經桃園地院  │                    │                    │
│備            註│106 年度審訴字第1457│                    │                    │
│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1年5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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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44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