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2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怡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2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文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楊文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衡酌上開各罪均屬施用毒品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相似,又施用毒品者具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惟揆諸前開說明,該已執行部分之處理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本院自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怡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2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