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永助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永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永助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257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7年3 月18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1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於97年5 月26日以96年度審訴字第1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15日、6 月15日,及97年5 月26日以97年審易字第502 號判決判處6 月15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2 月13日以105 年度易字第14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嗣由本院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106 年度聲字第31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於97年1 月28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假釋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假釋後更定刑期,重新審核之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為由,另於107 年1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31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107 年1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3161 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