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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7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傅思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7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思寧(原名李琬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思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 年4 月18日,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107 年4 月18日之前,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7 月3 日  │106 年4 月18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5 年度│桃園地檢107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5952號  │毒偵字第563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107 年度壢簡字第│
│      │        │260 號          │426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 年4 月18日  │107 年7 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107 年度壢簡字第│
│      │        │260 號          │426 號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4 月18日  │107 年8 月27 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7 年度│桃園地檢107 年度│
│                │執字第9395號(已│執字第13120 號  │
│                │執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7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