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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2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王星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2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盛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盛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盛賢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盛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4 月25日,而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均係於該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其犯罪之態樣、手段類似,侵害法益均屬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竊盜罪         │         竊盜罪         │
├────────┼────────────┼────────────┤
│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8 月23日          │104 年6 月17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5 年度偵字第329 號    │104 年度偵字第13887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5 年度花簡字第96號    │104 年度易字第1298 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5 年3 月30日          │105 年8 月25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5 年4 月25日          │105 年9 月19日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2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