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智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智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智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本件聲請書所附受刑人陳智隆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並以附表稱之)所示之罪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之等語。本院審核卷附各該裁判書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茲審酌受刑人本件之罪行均屬同類之施用毒品罪,時間亦間隔不遠,基於其責任非難程度、其科刑及執行歷程所顯示之人格特性與矯正效益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