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6 分鐘讀完全文 5,4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02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馮浩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202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履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815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履仲犯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壹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非制式子彈玖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履仲明知土造金屬槍管、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物,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及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某時,在不詳處所,經由網際網路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價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1 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非制式子彈13顆,而取得上開土造金屬槍管及非制式子彈,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嗣於107 年6 月23日凌晨0 時40分許,桃園市○○區○○街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槍管及子彈。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履仲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蒐證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7 月18日桃警鑑字第1070047697號槍彈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10月22日刑鑑字第1070066665號鑑定書、內政部108 年7 月26日內授警字第1080872346號函。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1 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非制式子彈13顆。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同條例第13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持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非制式子彈而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處斷。

㈢被告前於105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桃簡字第20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6 年2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前有犯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之前案紀錄(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2736號判決)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㈣爰審酌本案被告僅因細故糾紛而對空鳴槍,經警據報到場查獲,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罪行,並衡以其持有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土造金屬槍管及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之時間、數量等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併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1 支為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子彈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固屬於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自非屬違禁物。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驗餘所剩之非制式子彈9 顆,均屬違禁物,不問屬何人所有,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經採樣試射之非制式子彈4 顆,業經鑑定試射用罄,射擊後其彈藥部分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已不具子彈功能,亦無殺傷力,毋庸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三至十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或不具殺傷力或非屬公告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有附表編號三至十「鑑驗結果」欄所示鑑定書、函文可參,自均非屬違禁物,本院又查無積極證據可證與本件被告犯行有關,爰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第13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台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
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品名    │   扣案數量   │       鑑    驗   結   果           │沒收數量│
├──┼────┼───────┼──────────────────┼────┤
│ 一 │土造金屬│1 支          │屬於公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內政部10 8│壹支    │
│    │槍管    │              │年7 月26日內授警字第1080872346號函)│        │
├──┼────┼───────┼──────────────────┼────┤
│ 二 │子彈    │13顆(其中4 顆│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mm │玖顆    │
│    │        │已試射用罄)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4 顆試射,均可擊發│        │
│    │        │              │,均具殺傷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107 年10月22日刑鑑字第1070066665號鑑│        │
│    │        │              │定書)                              │        │
├──┼────┼───────┼──────────────────┼────┤
│ 三 │手槍    │1 枝(槍枝管制│土耳其RETAYARMS 廠PT24型空包彈槍,槍│不沒收  │
│    │        │編號:00000000│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不具│        │
│    │        │23號)含彈匣2 │殺傷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        │
│    │        │個            │10月22日刑鑑字第1070066665號鑑定書)│        │
├──┼────┼───────┼──────────────────┼────┤
│ 四 │空氣槍  │1 枝(槍枝管制│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氣體鋼瓶內│不沒收  │
│    │        │編號:桃鑑1102│氣體為發射動力,經檢視該槍枝有嚴重漏│        │
│    │        │130352號)    │氣情形,依現狀無法進行試射,不具殺傷│        │
│    │        │              │力(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7 月18日桃│        │
│    │        │              │警鑑字第1070047697號槍彈鑑定書)    │        │
├──┼────┼───────┼──────────────────┼────┤
│ 五 │複進簧  │1 個          │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不沒收  │
├──┼────┼───────┤(內政部108 年7 月26日內授警字第1080│        │
│ 六 │彈殼    │39顆          │872346號函)                        │        │
├──┼────┼───────┤                                    │        │
│ 七 │子彈    │143 顆(不具殺│                                    │        │
│    │        │傷力)        │                                    │        │
├──┼────┼───────┤                                    │        │
│ 八 │金屬彈頭│240 顆(即彈頭│                                    │        │
│    │        │1 包)        │                                    │        │
├──┼────┼───────┤                                    │        │
│ 九 │底火    │1 包          │                                    │        │
├──┼────┼───────┼──────────────────┼────┤
│ 十 │彈匣    │1 個          │非屬公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內政部109 │不沒收  │
│    │        │              │年2 月20日內授警字第1090870361號函)│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02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