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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原簡字第1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原簡字第11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仲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7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仲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施用毒品之人,兼有病患屬性,乃於刑事政策上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治療,期以保安處分替代刑罰,戒斷其身、心癮。嗣因其程序過於繁雜,上揭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將該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保安處分程序,單純區分為「初犯」、「5 年內再犯」及「5 年後再犯」三種,且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不能逕行起訴,亦即設為施用毒品罪起訴條件之限制。但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再為保安處分或追訴處罰者,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之保安處分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即非屬「5年後再犯」之情形,且因前有「5 年內再犯」情形,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保安處分無法收其實效,毋庸仍予寬典處遇,而應依該條例第10條逕予刑罰制裁,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46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院以89年度少調字第1347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少調字第1444號裁定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3 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院以同裁定不付審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足見被告係於初犯後,已於5年內再犯,則其於107 年4 月22日復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即非屬上揭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定「5 年後再犯」之情形,自應由檢察官依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追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於104 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桃原簡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7 年2 月13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上開前案罪質與本件迥異,二者不法關聯性甚微,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亦未記載被告之前案與本件間究具有何關聯,而可據以認定被告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具體事由,復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倘若一概加重法定最低本刑,將致生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於本案所應負擔之罪責,對其人身自由不免造成過苛之侵害,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就本件個案,爰不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併予指明。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本不宜寬縱,然施用毒品係自戕性犯罪,本質上並未危及他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有限,復念被告犯後對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塗又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英尉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毒偵字第722 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原簡字第11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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