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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原聲簡再字第1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呂宜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桃原聲簡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仲庭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桃原簡字第117 號確定判決(起訴案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722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仲庭(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原簡字第117 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修正,聲請人上開施用毒品行為,距離前次戒治停止處分日期已逾3 年,應適用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爰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次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之再審制度,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故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必其聲請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或第421條所定之情形,始得為之,此與非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確定裁判之審判違背法令者,並不相同,如對於確定裁判認係以違背法令之理由聲明不服,則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再審是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與非常上訴程序是為糾正確定判決法律上錯誤者有別。確定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屬非常上訴範疇,尚非聲請再審所得救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固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惟若法院係在上開條例施行前為裁判,自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前規定,不得逕行適用裁判時尚未生效之修正後規定。經查,本院109 年度桃原簡字第117 號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係於108 年7 月25日判決,並於同年8 月23日確定,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本院依裁判時之規定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判決,自無違法之問題。況依上揭說明,刑事訴訟法之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均為救濟已確定之刑事判決而設,惟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非常上訴程序則在糾正依原確定判決確認之事實為基礎,所生之適用法則違誤,二者迥不相侔。聲請人前揭主張,係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之問題,屬原確定判決有無適用法律違法之爭執,乃非常上訴之範疇,顯非聲請再審之事由。

四、末按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本院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部分,顯無理由,應逕予駁回,本院認顯無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本院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部分,與再審之規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宜臻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原聲簡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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