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矚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欽章
- 選任辯護人
- 何子豪律師
李依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欽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彭欽章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矚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而本判決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宣判後,被告已提出上訴狀,並於同年5月3日送至本院,然而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