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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矚訴字第8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品潔蔣彥威王鐵雄

上訴人
即被告
彭欽章
選任辯護人
何子豪律師

李依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欽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彭欽章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矚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而本判決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宣判後,被告已提出上訴狀,並於同年5月3日送至本院,然而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矚訴字第8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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