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湯勝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勝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勝雄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本件受刑人湯勝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 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107 年6 月29日」,應予更正為「107 年11月6 日」),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 年10月1 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該日以前。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