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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布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芹羽(原名周秦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芹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芹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二裁判以上之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周芹羽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 年8 月4 日,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7 年8 月4 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42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5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 月18日  │106 年4 月29日  │107 年3 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 年度│新北地檢107 年度│桃園地檢107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撤緩毒偵字第135 │撤緩毒偵字第135 │毒偵字第1789號  │
│                │號、第136 號    │號、第136 號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  │107 年度簡字第  │107 年度桃簡字第│
│      │        │4289號          │4289號          │182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 年7 月6 日  │107 年7 月6 日  │107 年10月5 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  │107 年度簡字第  │107 年度桃簡字第│
│      │        │4289號          │4289號          │1823號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8 月4 日  │107 年8 月4 日  │107 年10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 、2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桃園地檢107 年度│
│                │度簡字第42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執字第16212 號  │
│                │6 月(執行案號:新北地檢107 年度執│                │
│                │字第14519 號;已執行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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