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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4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4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志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宏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8 年2 月11日)前為之,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白孟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案    由│竊盜                    │竊盜                    │       (以下空白)       │
├────┼────────────┼────────────┼────────────┤
│宣 告 刑│①拘役20日;②拘役20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                        │
│        │③拘役30日,①至③經本院│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以108 年度審簡字92號判決│                        │                        │
│        │定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 日確定。            │                        │                        │
├────┼────────────┼────────────┼────────────┤
│犯罪日期│①106 年9 月中旬;      │107 年8 月26日          │                        │
│        │②106 年9 月30日;      │                        │                        │
│        │③106 年10月2 日;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案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1588號  │107 年度速偵字第4241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92號    │107 年度桃簡字第2155號  │                        │
│事├──┼────────────┼────────────┼────────────┤
│實│判決│108 年1 月31日          │108 年3 月8 日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92號    │107 年度桃簡字第2155號  │                        │
│判├──┼────────────┼────────────┼────────────┤
│決│確定│108 年2 月11日          │108 年4 月1 日          │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4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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