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思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思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思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並於108 年7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1476號、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4035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07 年7 月20日所為之106 年度桃簡字第1734號判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本院就該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郭思成於106 年5 月31日入監服刑,並於108 年7 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8017343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