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騰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騰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騰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亦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梁騰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14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為得易服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為不得易服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4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2254號卷第3 至4 頁),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3之罪,雖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確定,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 ├────┼───────────┼────────────┼─────────────┤ │犯罪日期│105 年2 月12日晚間11 │105 年2 月13日晚間9時53 │105 年3 月7 日中午12時6分 │ │ │時26分許 │分許 │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1172號 │ │年度案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 │ │實├──┼──────────────────────────────────────┤ │審│判決│106年12月26日 │ │ │日期│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 │ │ │ │ │ │決├──┼──────────────────────────────────────┤ │ │確定│107年8月23日 │ │ │日期│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142號 │ │ ├──────────────────────────────────────┤ │ │編號1 至13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 │ │年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 ├────┼────────────┼────────────┼────────────┤ │犯罪日期│105 年3 月8 日凌晨1 時13│105 年3 月9 日晚間9 時55│105 年4 月3 日晚間9 時33│ │ │分許 │分許 │分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1172號 │ │年度案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 │ │實├──┼──────────────────────────────────────┤ │審│判決│106年12月26日 │ │ │日期│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 │ │ │ │ │ │決├──┼──────────────────────────────────────┤ │ │確定│107年8月23日 │ │ │日期│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142號 │ │ ├──────────────────────────────────────┤ │ │編號1 至13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 │ │年 │ └────┴──────────────────────────────────────┘ ┌────┬─────────┬─────────┬──────────┬────────┐ │編 號 │ 7 │ 8 │ 9 │ 10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 月 │ ├────┼─────────┼─────────┼──────────┼────────┤ │犯罪日期│105 年4 月7 日凌晨│105 年4 月9 日凌晨│105 年4 月15日凌晨0 │105 年4 月18日下│ │ │5 時53 分許 │2時26 分許 │時許 │午2時22分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1172號 │ │年度案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 │ │實├──┼───────────────────────────────────────┤ │審│判決│106年12月26日 │ │ │日期│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 │ │ │ │3110號 │ │決├──┼───────────────────────────────────────┤ │ │確定│107年8月23日 │ │ │日期│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142號 │ │ ├───────────────────────────────────────┤ │ │編號1 至13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 年 │ └────┴───────────────────────────────────────┘ ┌────┬─────────┬─────────┬──────────┬────────┐ │編 號 │ 11 │ 12 │ 13 │ 1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105 年4 月20日下午│105 年4 月8 日上午│105 年4 月25日凌晨1 │105 年7 月6 日下│ │ │2時19分許 │11時18分許 │時3分許 │午2 時20分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11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年度案號│ │署107 年度偵字第│ │ │ │25976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 │ │ │ │657號 │ │實├──┼──────────────────────────────┼────────┤ │審│判決│106年12月26日 │108年6月14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 │同上 │ │決├──┼──────────────────────────────┼────────┤ │ │確定│107年8月23日 │108年7月8日 │ │ │日期│ │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1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署108 年度執字第│ │ │編號1 至13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判決定應 │9189號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 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