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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2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蘇品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2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騰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騰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騰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亦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梁騰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14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為得易服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為不得易服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4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2254號卷第3 至4 頁),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3之罪,雖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確定,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
├────┼───────────┼────────────┼─────────────┤
│犯罪日期│105 年2 月12日晚間11  │105 年2 月13日晚間9時53 │105 年3 月7 日中午12時6分 │
│        │時26分許              │分許                    │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1172號                                     │
│年度案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                                                      │
│實├──┼──────────────────────────────────────┤
│審│判決│106年12月26日                                                               │
│  │日期│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                                                      │
│  │    │                                                                            │
│決├──┼──────────────────────────────────────┤
│  │確定│107年8月23日                                                                │
│  │日期│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142號                                      │
│        ├──────────────────────────────────────┤
│        │編號1 至13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
│        │年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
├────┼────────────┼────────────┼────────────┤
│犯罪日期│105 年3 月8 日凌晨1 時13│105 年3 月9 日晚間9 時55│105 年4 月3 日晚間9 時33│
│        │分許                    │分許                    │分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1172號                                     │
│年度案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                                                      │
│實├──┼──────────────────────────────────────┤
│審│判決│106年12月26日                                                               │
│  │日期│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                                                      │
│  │    │                                                                            │
│決├──┼──────────────────────────────────────┤
│  │確定│107年8月23日                                                                │
│  │日期│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142號                                      │
│        ├──────────────────────────────────────┤
│        │編號1 至13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
│        │年                                                                          │
└────┴──────────────────────────────────────┘
┌────┬─────────┬─────────┬──────────┬────────┐
│編  號  │        7         │        8         │       9            │       10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 月 │
├────┼─────────┼─────────┼──────────┼────────┤
│犯罪日期│105 年4 月7 日凌晨│105 年4 月9 日凌晨│105 年4 月15日凌晨0 │105 年4 月18日下│
│        │5 時53 分許       │2時26 分許        │時許                │午2時22分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1172號                                       │
│年度案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                                                        │
│實├──┼───────────────────────────────────────┤
│審│判決│106年12月26日                                                                 │
│  │日期│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                                                              │
│  │    │3110號                                                                        │
│決├──┼───────────────────────────────────────┤
│  │確定│107年8月23日                                                                  │
│  │日期│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142號                                        │
│        ├───────────────────────────────────────┤
│        │編號1 至13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判決定應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 年                                                         │
└────┴───────────────────────────────────────┘
┌────┬─────────┬─────────┬──────────┬────────┐
│編  號  │        11        │        12        │       13           │       1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105 年4 月20日下午│105 年4 月8 日上午│105 年4 月25日凌晨1 │105 年7 月6 日下│
│        │2時19分許         │11時18分許        │時3分許             │午2 時20分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11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年度案號│                                                            │署107 年度偵字第│
│        │                                                            │25976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                                      │108 年度審訴字第│
│  │    │                                                            │657號           │
│實├──┼──────────────────────────────┼────────┤
│審│判決│106年12月26日                                               │108年6月14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                                      │同上            │
│決├──┼──────────────────────────────┼────────┤
│  │確定│107年8月23日                                                │108年7月8日     │
│  │日期│                                                            │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1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署108 年度執字第│
│        │編號1 至13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判決定應  │9189號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 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2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