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金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金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金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等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金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4 年10月29日,而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均係於該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及整體刑法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部分,雖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05 年度執緝字第81號案件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竊盜罪 │ 毀損他人物品罪 │ ├────────┼───────────┼───────────┤ │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9 月10日 │104 年10月21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 案 號 │104 年度速偵字第1551號│105 年度偵字第12374 號│ │ │ │ │105 年度偵字第18051 號│ │ │ │ │105 年度偵字第18052 號│ │ 查 │ │ │105 年度偵字第19472 號│ ├──┼─────┼───────────┼───────────┤ │ 最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4 年度朴簡字第354 號│106 年度易字第851 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4 年9 月30日 │107 年10月25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4 年10月29日 │107 年11月19日 │ ├──┴─────┼───────────┼───────────┤ │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 │ │ │年度執緝字第81號案件執│ │ │ │行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