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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潘怡華郭鍵融簡方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鈺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5 月6日108 年度金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9 年8 月25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賴鈺仁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而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揭裁定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 項規定,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並由上訴人本人於109 年9 月2 日親自簽收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存卷可查。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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