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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380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品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38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國權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08 年度審易字第446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蔡國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基於恐嚇、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恐嚇、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第8 行補充「蔡國權涉犯公然侮辱罪部分,由本院為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蔡國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140 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又被告前揭所犯2 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率爾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以上開言詞恫嚇及辱罵於依法執行職務之清潔稽查大隊隊員,所為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其行為實屬不當,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給付賠償完畢,此有和解書、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其確有悔意,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手段暨其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復就宣告刑及所定之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衝動而致罹刑典,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賠償完畢,已於前述,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衡酌本案之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公訴意旨指被告蔡國權於前揭時、地,以「幹你娘機掰」之言詞辱罵詹益銓,於此亦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按,本罪須告訴乃論,為同法第314 條所明定。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亦有明文。經查,公訴意旨雖認本件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然此部分為告訴乃論之罪,業據本院論述在前,而告訴人詹益銓業已於108 年1 月23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6頁)。是依上揭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意旨、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5 款規定,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雖於108 年1 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然於108 年2 月21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2 月20日桃檢坤收107 偵31408 字第1089012222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可稽。是檢察官起訴被告本件公然侮辱案件,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本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然公訴意旨既認此與上開經本院論罪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弘捷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38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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