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曹馨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煜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煜棠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4 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煜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不要聲請定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亦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3 、4 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數罪併罰案件定應執行刑之目的在於特別預防之考量,輔以一般預防作為刑罰目的而量定其刑,當行為人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個別宣告刑累加之結果,無法充分考量此一加總後之刑罰是否過重,對受刑人施以過重之刑罰,無助於預防再犯、教化之目的,更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自應透過定應執行刑之程序,酌定適當刑罰。為此,本院當應以行為罪責為基礎,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4 所示各罪,是否為同期間內所為,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質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案件特性、比例原則,暨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煜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9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