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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7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莆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訴字第7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建彬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陳亮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873號、第1531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彭建彬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玖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MSI筆記型電腦壹台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如附表「偽造文書之印文內容」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鐵牛運功散詐欺集團,為一持續性、牟利性且具結構性之犯罪組織,該組織假冒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撥話給旅居英國之大陸地區人民進而傳送語音罐頭訊息,待對方依語音罐頭訊息指示回撥後,再由詐騙集團一線成員假冒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人員,向被害人提示前揭偽造之文書,佯稱被害人因身分遭冒用涉及刑案,需監管帳戶云云,復由該集團二線成員假冒公安取信被害人,意圖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鐵牛運功散詐騙集團電信機房指定之不明金融帳戶。

二、彭建彬於民國107 年2 月間,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張」之成年男子介紹,加入上開鐵牛運功散此犯罪組織後,彭建彬與該組織中之成員「水行俠」、「艾斯克諾」、「小張」等人,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以偽造一張文書可獲得人民幣10元為代價,自107 年5 月起至108 年2月22日遭緝獲為止,由彭建彬接續使用MSI 筆記型電腦,利用軟體偽造製作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完成再透過SKYPE 通訊軟體上傳自「鐵牛3F專用1/7 」群組,提供給鐵牛運功散詐騙集團之電信機房使用。彭建彬自加入該犯罪集團後,因從事偽造文書而共獲得新臺幣(下同)78,000元之報酬。

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原則(刑法第3 條、第4 條參照),除刑法第5 條至第7 條之例外規定外,凡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不在本國者,即無我國刑法之適用。而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並非屬保護主義、世界主義所定之犯罪(刑法第5 條參照),另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偽造私文書及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地均在我國境內,就此部分自有我國刑法適用,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本判決援引之非供述證據,俱核無公務員違法採證之情形,亦無信用性過低之疑慮,且與本案被告犯行之認定具關聯性,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之依據及證據訊據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金訴卷第103 頁),核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2 月22日現場證物搜證報告1 份、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之SKYPE 對話紀錄截圖33張、詐騙集團成員工作分配表、偽造文書所用印文之電腦畫面截圖1 張、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文書等證物在卷可稽(見108年度偵字第6873號卷第29頁至第36頁、第39頁至第71頁、第72頁至第101 頁、第102 頁、第105 頁、金訴卷第67頁至第81頁),且有MSI 筆記型電腦一台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鐵牛運功散詐欺集團此一犯罪組織,成員除有被告外,另由「水行俠」、「艾斯克諾」、「小張」等人所構成,又該組織透過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關之文書之方式,向居住於英國之大陸地區人民行使而為詐騙,且成員透過不同角色之扮演與分層分工進而取信詐騙之對象,顯見其組織縝密,分工精細,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籌畫運作,並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足認本案之鐵牛運功散詐欺集團,係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係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所定「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相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被告與「水行俠」、「艾斯克諾」、「小張」等人,就起訴書所載之偽造私文書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所為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係於密切或接近之時、地、基於相同之目的實施,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均屬為完成整個犯罪計畫而為之犯罪行為之一部,屬行為之接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五)被告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從事偽造大陸地區官方文書之角色,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偽造私文書等罪,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依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斷。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卻不思尋求正當途徑賺取報酬,竟加入詐騙集團以製作偽造之文書獲取利益,所為要無可取,另衡酌被告遭緝獲後就起訴書所載之犯行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可,併考量被告之前案素行、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教育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強制工作按犯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參與本案詐騙集團此犯罪組織之事實,而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復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但書、第8條第1 項前、中段所指罪責評價上輕微者,及自首或提供司法協助,而有悔悟之具體表現者,賦與法院免除其刑之情形,,為期協助習於不勞而獲之被告再社會化,實現刑罰保護社會安全之職責及有效嚇阻組織犯罪之目的,併考量被告行為對社會治安產生之影響,認對被告宣告保安處分尚與比例原則無違,被告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次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於審理時自承其於犯罪期間之不法所得共78,000元(見金訴卷第103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

(三)另扣案MSI 筆記型電腦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收。

(四)另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該條文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偽造文書之印文內容」欄所示之印文,自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至於各該「文書」本身,何者已交付被害人收受,又何者仍由被告實際支配所有中,公訴意旨未予說明,亦未就文書本身聲明沒收或追徵,爰不另宣告之,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不受理諭知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然查公訴人上揭所指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係在英國,為境外犯罪,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原則(刑法第3 條、第4 條參照),除刑法第5 條至第7 條之例外規定外,凡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不在本國者,即無我國刑法之適用。而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並非屬保護主義、世界主義所定之犯罪(刑法第5 條參照)、又非最輕本刑有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法第7 條參照),被告亦非中華民國公務員(刑法第6 條參照),是故,本院對被告與他人在我國境域外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部分,並無審判權。惟公訴人既認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嫌與本院所論科之偽造私文書罪名,有吸收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洗錢防制法部分

1.起訴意旨另認被告認其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云云。按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6 月28日施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3 條第2 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第339 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即可能構成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考其立法意旨應在防止特定犯罪之不法所得,藉由洗錢行為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藉此切斷與最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或財產之流向追查犯罪,因此行為人主觀上就所欲掩飾或隱匿之不法所得係源於特定犯罪即應有所認知,並有積極為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客觀行為,始屬洗錢罪所欲處罰之範疇。

2.查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罪嫌,然起訴書對於所謂被告隱匿或掩飾不法所得一事,並未提出不法所得之匯款紀錄或帳戶資料加以佐證,詳言之,被告雖有以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領取報酬及代為轉交部分款項給「小張」之情事(即事實欄(三)之事實),且該筆款項經被告供稱係由水房匯入,但此筆款項之性質為何,仍必須檢視金流紀錄方可認定是否確為犯罪所得,惟本院遍觀卷內資料要無其他客觀證據可為佐證,是本案積極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被告有為起訴書所指之洗錢犯行,惟依起訴書所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應與上開被告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加重詐欺部分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之犯行業已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然所憑之證據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就該詐騙集團運作模式之供述,輔以SKYP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與被告中國信託帳戶資料為佐證,然本院遍觀卷內資料並無被害人筆錄或被害人之匯款紀錄,縱有扣案之偽造文書在卷可佐,但上開SKYPE通訊軟體對話中所指稱之被害人是否確實因為本件被告之偽造文書而受騙,尚無法證明,且被告人是否真確實受有財產損失、遭詐騙之數額多少,亦屬未明,甚至是被害人姓名、身分為何,也無法加以特定,在起訴書僅是空泛連結偽造文書上所載之人便是遭詐騙之被害人,而未明確積極舉證之情況下,即便被告確有製作偽造之文書並傳送供詐騙集團成員行使之行為,基於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仍無法積極認定被告與所屬詐騙集團之詐欺取財犯行,惟依起訴書所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應與上開被告經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高玉奇提起公訴,檢察官曾柏涵、古御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書記官 林左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
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
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偽造文書所載之對象│偽造文書種類    │偽造文書之印文內容│參考頁碼(108 年度│
│    │                  │                │                  │偵字第6873號卷)  │
├──┼─────────┼────────┼─────────┼─────────┤
│ 1  │胡勁濤            │①武漢市人民監察│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漢│第51頁至第53頁    │
│    │                  │  院監管科監管證│市人民檢察院印文一│                  │
│    │                  │  明            │枚;經濟犯罪偵察局│                  │
│    │                  │②2019年1 月17日│調查科印文二枚;盧│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斌簽名及印文各二│                  │
│    │                  │  公安部財產凍結│枚。              │                  │
│    │                  │  調查執行書    │                  │                  │
│    │                  │③2019年2 月19日│                  │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                  │  公安部財產凍結│                  │                  │
│    │                  │  調查執行書    │                  │                  │
│    │                  │                │                  │                  │
│    │                  │(起訴書贅載武漢│                  │                  │
│    │                  │市人民檢察院監管│                  │                  │
│    │                  │科監管證明1 份,│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2  │王竟萱            │①武漢市人民監察│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漢│第44頁至第46頁    │
│    │                  │  院監管科監管證│市人民檢察院印文一│                  │
│    │                  │  明            │枚;經濟犯罪偵察局│                  │
│    │                  │②香港特別行政區│調查科印文一枚;武│                  │
│    │                  │  政府廉政公署財│漢市人民檢察院監管│                  │
│    │                  │  產凍結調查執行│執行處正執行命令官│                  │
│    │                  │  書            │印印文一枚;盧文斌│                  │
│    │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                  │
│    │                  │  武漢市人民檢察│                  │                  │
│    │                  │  院凍結管制令刑│                  │                  │
│    │                  │  事拘留令      │                  │                  │
│    │                  │                │                  │                  │
│    │                  │(起訴書贅載武漢│                  │                  │
│    │                  │市人民檢察院監管│                  │                  │
│    │                  │科監管證明1 份,│                  │                  │
│    │                  │應予更正。)    │                  │                  │
├──┼─────────┼────────┼─────────┼─────────┤
│ 3  │王賽丹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武漢市公安局國際刑│第66頁            │
│    │                  │漢公安局國際刑警│警執行命令印印文一│                  │
│    │                  │報案證明        │枚;張信印文一枚;│                  │
│    │                  │                │鄔利平印文一枚。  │                  │
├──┼─────────┼────────┼─────────┼─────────┤
│ 4  │王箏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監│第43頁            │
│    │                  │漢市人民檢察院凍│管執行處正執行命令│                  │
│    │                  │結管制令刑事拘留│官印印文一枚;盧文│                  │
│    │                  │令              │斌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5  │吳梓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監│第47頁            │
│    │                  │漢市人民檢察院凍│管執行處正執行命令│                  │
│    │                  │結管制令刑事拘留│官印印文一枚;盧文│                  │
│    │                  │令              │斌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6  │呂靈慧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監│第48頁至第49頁    │
│    │                  │  武漢市人民檢察│管執行處正執行命令│                  │
│    │                  │  院凍結管制令刑│官印印文一枚;盧文│                  │
│    │                  │  事拘留令      │斌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②武漢市人民檢察│;中華人民共和國武│                  │
│    │                  │  院監管科監管證│漢市人民檢察院印文│                  │
│    │                  │  明            │一枚。            │                  │
├──┼─────────┼────────┼─────────┼─────────┤
│ 7  │施孝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監│第50頁            │
│    │                  │漢市人民檢察院凍│管執行處正執行命令│                  │
│    │                  │結管制令刑事拘留│官印印文一枚;盧文│                  │
│    │                  │令              │斌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8  │宮天嬌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監│第54頁            │
│    │                  │漢市人民檢察院凍│管執行處正執行命令│                  │
│    │                  │結管制令刑事拘留│官印印文一枚;盧文│                  │
│    │                  │令              │斌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9  │徐燦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監│第55頁            │
│    │                  │漢市人民檢察院凍│管執行處正執行命令│                  │
│    │                  │結管制令刑事拘留│官印印文一枚;盧文│                  │
│    │                  │令              │斌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10 │楊盤(起訴書誤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監│第56頁            │
│    │楊磐,應予更正)  │漢市人民檢察院凍│管執行處正執行命令│                  │
│    │                  │結管制令刑事拘留│官印印文一枚;盧文│                  │
│    │                  │令              │斌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11 │蔣浩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監│第57頁            │
│    │                  │漢市人民檢察院凍│管執行處正執行命令│                  │
│    │                  │結管制令刑事拘留│官印印文一枚;盧文│                  │
│    │                  │令              │斌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12 │戴紫嫣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監│第58頁至第59頁    │
│    │                  │  武漢市人民檢察│管執行處正執行命令│                  │
│    │                  │  院凍結管制令刑│官印印文一枚;盧文│                  │
│    │                  │  事拘留令      │斌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②武漢市人民檢察│;中華人民共和國武│                  │
│    │                  │  院監管科監管證│漢市人民檢察院印文│                  │
│    │                  │  明            │一枚。            │                  │
├──┼─────────┼────────┼─────────┼─────────┤
│ 13 │季詩涵(起訴書誤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經濟犯罪偵察局調查│第60頁            │
│    │為李詩涵,應予更正│府廉政公署財產凍│科印文一枚;盧文斌│                  │
│    │)                │結調查執行書    │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14 │王佳琦(起訴書誤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監│第61頁            │
│    │為王佳琪,應予更正│漢市人民檢察院凍│管執行處正執行命令│                  │
│    │)                │結管制令刑事拘留│官印印文一枚;盧文│                  │
│    │                  │令              │斌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15 │代瑩瑩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監│第62頁            │
│    │                  │漢市人民檢察院凍│管執行處正執行命令│                  │
│    │                  │結管制令刑事拘留│官印印文一枚;盧文│                  │
│    │                  │令              │斌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16 │涂舒揚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涂舒揚財產遭監管。│第63頁            │
│    │                  │漢市人民檢察院凍│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監│                  │
│    │                  │結管制令刑事拘留│管執行處正執行命令│                  │
│    │                  │令              │官印印文一枚;盧文│                  │
│    │                  │                │斌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17 │趙蓉蓉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監│第64頁            │
│    │                  │漢市人民檢察院凍│管執行處正執行命令│                  │
│    │                  │結管制令刑事拘留│官印印文一枚;盧文│                  │
│    │                  │令              │斌簽名及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18 │彭艾劼            │武漢市公安局報案│武漢市公安局國際刑│第65頁            │
│    │                  │證明單          │警執行命令印印文一│                  │
│    │                  │                │枚;張信印文一枚;│                  │
│    │                  │                │鄔利平印文一枚。  │                  │
├──┼─────────┼────────┼─────────┼─────────┤
│ 19 │景影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經濟犯罪偵察局調查│第67頁            │
│    │                  │府廉政公署財產凍│科印文一枚;江有文│                  │
│    │                  │結調查執行書    │印文一枚。        │                  │
├──┼─────────┼────────┼─────────┼─────────┤
│ 20 │韓英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監│第68頁            │
│    │                  │漢市人民檢察院資│管執行處正執行命令│                  │
│    │                  │金公證清查申請書│官印印文一枚;中華│                  │
│    │                  │                │人民共和國武漢市人│                  │
│    │                  │                │民檢察院盧印文一枚│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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