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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409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天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4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PINLAC ARVY CALAGUIN (菲律賓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109 年度桃交簡字第138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3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INLAC ARVY CALAGUIN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以109 年度桃交簡字第13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速偵字第1835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折算1 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10,000元 ,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9 年6 月3 日確定在案。惟該受刑人因聘僱許可遭勞動部撤銷,業於109 年9 月30日出境,短期內無法入境,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5 款規定且情節重大,是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制度之目的在鼓勵惡性較輕微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善,復歸社會正途;又緩刑宣告得以附條件方式為之,亦係基於個別預防與分配正義,俾確保犯罪行為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為目的,然犯罪行為人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故而設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所謂「情節重大」之要件,當從受刑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資以決定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9 年度桃交簡字第1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1 萬元,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9 年6 月3 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為菲律賓籍人士,勞動部於109 年9 月22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5409號函示自斯日起廢止該部107 年12月21日勞動發事字第1072539911號函核發雇主東陽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聘僱受刑人之聘僱許可,並要求雇主於文到14日內為受刑人辦理手續使其出國,且受刑人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有該函文影本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受刑人因而於109 年9 月30日搭機中華航空公司班機出境,迄未再入境,亦有中華航空旅客搭機證明、受刑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各1 份在卷可佐。由此可見,受刑人顯係因遭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而依勞動部之處分出境,並非其故意不履行前揭判決所定之負擔。是以,尚難僅憑受刑人出境之事實,遽認其違反緩刑所附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㈢綜上,本件受刑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非因其個人因素而未能繼續履行判決所定負擔,尚難認其業已符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實質要件。聲請人復未舉出具體事例佐證受刑人原受之緩刑宣告確難收其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之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409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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