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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444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吳軍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44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BAYARMAA BILEGT(中文姓名:比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2712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3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BAYARMAA BILEGT 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BAYARMAA BILEGT 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以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2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8 年12月19日確定。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給予受刑人之義務勞務履行期間為109 年4 月28日起至同年9 月27日止,惟受刑人於履行期間屆滿日止,僅履行16小時之義務勞務,是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而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乃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固有明文規定。惟考其立法意旨略以: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周延,且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實質要件即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2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 萬元,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8 年12月1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又受刑人在案件確定之後,經桃園地檢署指定至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桃園市調處)履行義務勞務,期間自109 年5 月26日起至同年9 月27日止,惟其僅履行16小時,尚不足二分之一,且在109 年7 月6 日之後,即未續至桃園市調處履行,亦未聯絡該處執行督導,原因不明,有桃園地檢署義務勞務受處分人報到通知單、桃園市調處109 年10月19日園秘字第10957607380 號函附受處分人藍卡、工作日誌各1 份在卷可佐,更何況本院嗣後查詢受刑人之入出境紀錄,受刑人於109 年9 月7 日出境之後,迄至同年12月7 日未再入境,且緊急聯絡人亦表示:他回國了,回蒙古,不會回臺灣等語,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考,足見受刑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故意不履行上開判決所定之緩刑負擔,且違反情節實屬重大,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44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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