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卓昆穎(原名:卓杰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9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昆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昆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二裁判以上之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卓昆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 年7 月17日,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在108 年7 月17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2 月20日 │108 年4 月1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 年度│桃園地檢108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335號 │毒偵字第2380號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桃簡字第│108 年度桃簡字第│ │ │ │ │1433號 │2014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 年6 月28日 │109 年1 月17日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8 年度桃簡字第│108 年度桃簡字第│ │ │ │ │1433號 │2014號 │ │ │判 決├────┼────────┼────────┼────────┤ │ │判 決│108 年7 月17日 │109 年3 月3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8 年度│桃園地檢109 年度│ │ │ │執字第12663 號 │執字第5171號 │ │ │ │(已執行完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