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2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2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永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永杰因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性質,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須在該數罪之刑全部未曾定應執行刑,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有實益。申言之,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參照本院47年台抗字第2 號刑事判例意旨,法院固不能因此即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惟該數罪如已「全部」執行完畢,因受刑人已無剩餘之罪刑可供執行,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907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蕭永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各罪,業自民國108 年3 月7 日起入監接續執行至109 年3 月5 日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均已執行完畢,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再定其應執行刑之實益及必要。是檢察官就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林左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2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