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忠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忠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忠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亦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忠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9 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 所示,為得易服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 至7 、9 所示,為不得易服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4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卷第3 頁),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3 之罪,雖曾經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665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而附表編號4 至6 之罪,亦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139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107 年1 月7日 │107 年1 月16日 │107 年1 月17日凌晨│ │ │ │ │2 時28分為警採尿時│ │ │ │ │起回溯120 小時內之│ │ │ │ │某時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 │107 年度毒偵字第 │107 年度毒偵字第 │ │ │3310號 │870 號 │870 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 │107 年度上訴字第 │107 年度上訴字第 │ │實│ │1188號 │2964號 │2964號 │ │審├──┼─────────┼─────────┼─────────┤ │ │判決│107 年7 月31日 │107年12月18日 │107年12月1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 │同上 │同上 │ │決│ │4456號 │ │ │ │ ├──┼─────────┼─────────┼─────────┤ │ │確定│107 年11月21日 │108年1月14日 │107年12月18日 │ │ │日期│ │ │ │ ├─┴──┼─────────┼─────────┴─────────┤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2654號│ │ │107 年度執字第 ├───────────────────┤ │ │18315 號 │編號2 至3 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 │ │ │度審訴字第665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 年5 月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罪日期│106 年12月19日 │106 年12月19 日 │106 年12月19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 │107 年度毒偵字第 │107 年度毒偵字第 │ │ │308 號 │308 號 │308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 │107 年度上訴字第 │107 年度上訴字第 │ │實│ │3514號 │3514號 │3514號 │ │審├──┼─────────┼─────────┼─────────┤ │ │判決│108 年3 月19日 │108 年3 月19 日 │108年3月19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 │同上 │109 年度台上字第 │ │決│ │1053號 │ │1053號 │ │ ├──┼─────────┼─────────┼─────────┤ │ │確定│109 年3 月11 日 │108 年3 月19 日 │109年3月11日 │ │ │日期│ │ │ │ ├─┴──┼─────────┴─────────┴─────────┤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4450號 │ │ ├─────────────────────────────┤ │ │編號4 至6 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1396號判決│ │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 │ └────┴─────────────────────────────┘ ┌────┬─────────┬─────────┬─────────┐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詐欺 │偽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日期│107 年3 月23日 │106 年12月20日、 │108 年5 月16 日 │ │ │ │107年5月11日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7804│107 年度偵字第 │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 │ │號 │28229 號 │第205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 │107 年度簡字第6815│108 年度審訴字第 │ │實│ │3017號 │號 │1391號 │ │審├──┼─────────┼─────────┼─────────┤ │ │判決│108 年1 月23日 │108 年1 月14日 │108年10月18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108 年2月21日 │108 年2 月2日 │108年11月15日 │ │ │日期│ │ │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108 年度執字第3484│號 │108 年度執字第 │ │ │號 │ │17978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