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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7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布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7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信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 年度執更字第72號、第116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信文(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各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363 號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0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再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執更字第72號執行該刑期;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各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763 號、106 年度桃簡字第1140號判決處刑,且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0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嗣由同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執更字第116 號執行該刑期,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先予認定。

(二)受刑人雖主張其因認上述執行案件之2 張執行指揮書有接續執行問題,故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具狀聲請定應執行刑,遭該署函覆以「此聲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等語,因而向本院聲明異議。然經本院調閱上述執行案件卷宗,並未見受刑人所稱之相關聲請書狀或函文資料,則檢察官是否確曾為該受刑人所指之執行指揮,即屬有疑。退步言之,縱認該執行指揮存在,上述執行案件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4021號裁定,其所涉犯罪事實係在民國105 年4 月至6 月間,最先確定之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判決於106 年1 月16日確定;而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4022號裁定,其所涉犯罪事實則均在於106 年1 月16日後,自不合於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定應執行刑要件,故檢察官駁回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亦無違誤。

(三)從而,受刑人以上述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7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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