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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9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李敬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9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國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國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國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以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

㈠受刑人王國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2至28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而與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相符。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1及編號22至27所示之罪,雖曾分別經附表備註欄所示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惟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本院即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並在上開外部性(即29年1 月又15日)及內部性(即11年1 月)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28併科罰金部分,無數罪定刑之情形,依該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有期徒刑7 月又15│有期徒刑1 年3 月│
│                │                │日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7月19日     │96年4月3日      │96年8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
│                │,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年    │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5月2日      │96年12月6日     │97年10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
│                │,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犯  罪  日  期 │98年3月23日     │98年5月4日      │99年12月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
│                │,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3 月│有期徒刑1 年3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3月1日     │100年9月1日     │96年7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
│                │,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3月14日     │98年6月3日      │99年7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
│                │,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貪污治罪條例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1 年3 月│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12日    │100年8月31日    │100年5月1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
│                │,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1月31日     │94年8月22日     │96年1月3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1 至21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上訴後│
│                │,由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19日     │96年3月6日      │96年5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22至27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
│                │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編          號 │       25       │       26       │       27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9月27日     │96年1月11日     │96年8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署101 年度偵字第│
│                │6528號          │6528號          │6528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106 年度原上訴字│
│      │        │第122 號        │第122 號        │第12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108年5月1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判    決│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如附表編號22至27所示之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                │原上訴字第12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
│                │8 年度台上字第2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
│ 編          號 │       28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                │
│                │通危險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併│                │                │
│                │科罰金新臺幣1 萬│                │                │
│                │元,有期徒刑如易│                │                │
│                │科罰金,罰金如易│                │                │
│                │服勞役,均以新臺│                │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
│ 年  度  案  號 │署108 年度速偵字│                │                │
│                │第2345號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壢交簡字│                │                │
│      │        │第1262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6月24日    │                │                │
├───┼────┼────────┼────────┼────────┤
│      │法    院│同上            │                │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                │                │
│      ├────┼────────┼────────┼────────┤
│判  決│判    決│108年7月2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9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