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宋思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09年度聲沒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思蓉涉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69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
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罰則,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且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則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 號、96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均足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案件,因同一案件曾判決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69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同一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869 號判決有罪,被告上訴,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終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物,經送驗後,各自均含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備註」欄位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一情,有附表編號一至十「備註」欄位所示鑑定書、檢驗報告在卷為憑,足認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均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惟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物,因無積極證據得以證明確為被告被訴之犯行有關,故未於前揭判決中宣告沒收銷燬乙節,有前揭判決書在卷可證。
(二)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物,既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裝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25 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外之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同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毒品鑑驗時所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用罄不存在,自無庸另為沒收之諭知。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外觀(名稱)及數量 │ 備註 │ ├──┼─────────────────┼──────────────────────┤ │ 一 │白色晶體8 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9 月28日刑鑑字│ │ │離之包裝袋8個)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2.經送驗後,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 │3.驗前總毛重合計10.90 公克(包裝總重約2.96公│ │ │ │ 克),驗前總淨重約7.94公克,純度約98% ,驗│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7.78公克,鑑驗取用0.07公克,│ │ │ │ 均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 │ │ │ 收。 │ │ │ │4.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扣案物。 │ ├──┼─────────────────┼──────────────────────┤ │ 二 │白色晶體1 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9 月28日刑鑑字│ │ │離之包裝袋1 個)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2.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 │3.驗前毛重合計18.49 公克(包裝重0.78公克),│ │ │ │ 驗前淨重17.71 公克,純度約98% ,驗前純質淨│ │ │ │ 重約17.35 公克,鑑驗取用0.09公克,沒收。至│ │ │ │ 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 │ │ │4.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扣案物。 │ ├──┼─────────────────┼──────────────────────┤ │ 三 │金綠色咖啡包12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9 月28日刑鑑字│ │ │全析離之包裝袋12 個)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2.經送驗後,均含有第三級毒品甲苯基乙基胺戊酮│ │ │ │ 、微量硝甲西泮成分。 │ │ │ │3.驗前總毛重合計228.16公克(包裝總重約14.52 │ │ │ │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13.64公克,甲苯基乙基│ │ │ │ 胺戊酮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13公克,│ │ │ │ 鑑驗取用0.70公克,均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 │ │ │ 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 │ │ │4.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3所示之扣案物。 │ ├──┼─────────────────┼──────────────────────┤ │ 四 │金色咖啡包1 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9 月28日刑鑑字│ │ │析離之包裝袋1 個)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2.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微量硝甲西泮成分。 │ │ │ │3.驗前毛重15.51 公克(包裝重1.07公克),驗前│ │ │ │ 淨重14.44 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14公克,鑑驗取用0.88公克,│ │ │ │ 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 │ │ 。 │ │ │ │4.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4所示之扣案物。 │ ├──┼─────────────────┼──────────────────────┤ │ 五 │金色咖啡包2 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9 月28日刑鑑字│ │ │析離之包裝袋2 個)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2.經送驗後,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微量硝甲西泮、愷他命成分。 │ │ │ │3.驗前總毛重合計15.70 公克(包裝總重約2.96公│ │ │ │ 克),驗前總淨重約12.74 公克,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2公克,鑑│ │ │ │ 驗取用1.60公克,均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 │ │ │ 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 │ │ │4.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4所示之扣案物。 │ ├──┼─────────────────┼──────────────────────┤ │ 六 │金色咖啡包2 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9 月28日刑鑑字│ │ │析離之包裝袋2 個)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2.經送驗後,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微量硝甲西泮成分。 │ │ │ │3.驗前總毛重合計31.37 公克(包裝總重約1.08公│ │ │ │ 克),驗前總淨重約30.29 公克,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純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0公克,鑑│ │ │ │ 驗取用0.87公克,均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 │ │ │ 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 │ │ │4.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4所示之扣案物。 │ ├──┼─────────────────┼──────────────────────┤ │ 七 │褐色粉末1 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9 月28日刑鑑字│ │ │離之包裝袋1 個)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2.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微量硝甲西泮、愷他命成分。 │ │ │ │3.驗前毛重82.24 公克(包裝重1.12公克),驗前│ │ │ │ 淨重81.12 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81公克,鑑驗取用0.79公克,│ │ │ │ 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 │ │ 。 │ │ │ │4.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5所示之扣案物。 │ ├──┼─────────────────┼──────────────────────┤ │ 八 │晶體1 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1.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包裝袋1 個) │ (報告編號:UL/2017/00000000) │ │ │ │2.經送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 │3.驗前含袋毛重0.4 公克,鑑驗取用0.0135公克,│ │ │ │ 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 │ │ 。 │ │ │ │4.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6所示之扣案物。 │ ├──┼─────────────────┼──────────────────────┤ │ 九 │金色咖啡包50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9 月28日鑑字第│ │ │析離之包裝袋50個)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2.經送驗後,均含有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 │ │ 西酮成分。 │ │ │ │3.驗前總毛重合計747.20公克(包裝總重約52.00 │ │ │ │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95.20公克,鑑驗取用1.│ │ │ │ 44公克,均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 │ │ │ │ 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 │ │ │4.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7所示之扣案物。 │ ├──┼─────────────────┼──────────────────────┤ │ 十 │藍色咖啡包47包(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9 月28日刑鑑字│ │ │析離之包裝袋47 個) │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2.經送驗後,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成分。 │ │ │ │3.驗前總毛重合計570.50 公克(包裝總重約51.23│ │ │ │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19.27公克,4-甲基甲基│ │ │ │ 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38 公克│ │ │ │ ,鑑驗取用0.89公克,均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 │ │ │ 毒品部分,無庸宣告沒收。 │ │ │ │4.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8所示之扣案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