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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0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王鐵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昌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昌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昌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昌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然本件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核與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相符,因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4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昌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8 年2 月20日上午9 時許│108 年6 月5 日上午9 時至│108 年9 月25日晚間9 時許││ │ │中午12時間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1857號 │度毒偵字第3684號 │度毒偵字第5556號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8 年度壢簡字第875 號 │108 年度壢簡字第1711號 │108 年度審易字第3030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8 年10月15日 │108 年11月4 日 │109 年5 月1 日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 │108 年11月18日 │108 年11月18日 │109 年6 月10日 │├──┴─────┼────────────┴────────────┴────────────┤│ 備 註 │1.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627號裁定定應執行││ │ 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 │└────────┴──────────────────────────────────────┘┌────────┬────────────┬────────────┬────────────┐│ 編 號 │ 4 │ 以下欄位空白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2 月25日上午9 時許│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 │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1425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 事 │ 案 號 │108 年度易字第1063號 │ │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8 年12月11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 │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 │ ││ 決 ├─────┼────────────┼────────────┼────────────┤│ │ 確定日期 │109 年1 月13日 │ │ │├──┴─────┼────────────┴────────────┴────────────┤│ 備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0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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