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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5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布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5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坤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7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坤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坤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劉坤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 年7 月18日,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08 年7 月18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抗字第115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罪,則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易科罰金,以新臺│(共2 罪)      │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0月19日  │107 年2 月19日、│108 年1 月30日  │
│                │                │107 年2 月2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 年度│新北地檢107 年度│苗栗地檢108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6759號  │偵緝字第3327號  │偵字第971 號、第│
│                │                │                │1079號、第1300號│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                │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壢簡字第│108 年度審易字第│108 年度上易字第│
│      │        │148 號          │2140號          │12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 年6 月17日  │108 年9 月19日  │109 年2 月4 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                │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8 年度壢簡字第│108 年度審易字第│108 年度上易字第│
│      │        │148 號          │2140號          │1229號          │
│判  決├────┼────────┼────────┼────────┤
│      │判    決│108 年7 月18日  │108 年10月22日  │109 年2 月4 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一、編號1 至2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執行案號:新北地檢109 年度執更字第3568號、桃園│
│                │    地檢109 年度執助字第2681號)                    │
│                │二、編號3 至6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                │
│                │    (執行案號:苗栗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665 號)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 月    │
│                │(共2 罪)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 月29日、│108 年1 月30日  │108 年1 月29日  │
│                │108 年1 月2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8 年度│苗栗地檢108 年度│苗栗地檢108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71 號、第│偵字第971 號、第│偵字第971 號、第│
│                │1079號、第1300號│1079號、第1300號│1079號、第1300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上易字第│108 年度上易字第│108 年度上易字第│
│      │        │1229號          │1229號          │122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 年2 月4 日  │109 年2 月4 日  │109 年2 月4 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8 年度上易字第│108 年度上易字第│108 年度上易字第│
│      │        │1229號          │1229號          │1229號          │
│判  決├────┼────────┼────────┼────────┤
│      │判    決│109 年2 月4 日  │109 年2 月4 日  │109 年2 月4 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3 至6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                    │
│                │(執行案號:苗栗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665 號)          │
└────────┴──────────────────────────┘
┌────────┬────────┬────────┬────────┐
│ 編          號 │       7        │       8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0月13日  │107 年10月3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8 年度│桃園地檢107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3493 號  │偵字第29097 號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9 年度審易字第│109 年度審易字第│                │
│      │        │233 號          │1245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 年5 月29日  │109 年8 月28日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9 年度審易字第│109 年度審易字第│                │
│      │        │233 號          │1245號          │                │
│判  決├────┼────────┼────────┼────────┤
│      │判    決│109 年7 月13日  │109 年10月7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9 年度│桃園地檢109 年度│                │
│                │執字第12955 號  │執字第17718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5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