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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9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郭鍵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9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馮正年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7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正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馮正年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 年1 月,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臺中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0 年11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50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復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50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抗告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抗字第357 號裁定駁回確定;另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83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而上開案件之罪刑接續執行,且本院為前開案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受刑人於107 年5 月14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00 ○○○○○○○○○○執行,並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2961 號函及附件法務部○○○○○○○○○○○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10月3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95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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