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8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吳怡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旭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旭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洪旭昇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怡嫺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7日至  │108年初某日至   │
│              │106年11月9日    │109年2月27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關年度案號    │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9年度偵字第 │
│              │28017、31267、  │18169號         │
│              │32153號、107年度│                │
│              │偵字第38、2431、│                │
│              │6669、8668、9498│                │
│              │、10451、17212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58│109年度中簡字第 │
│審  │        │號              │2146號          │
│    ├────┼────────┼────────┤
│    │判決日期│109年3月11日    │109年8月31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358│109年度中簡字第 │
│    │        │號              │2146號          │
│    ├────┼────────┼────────┤
│    │確定日期│109年4月29日    │109年10月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      │得易科、        │
│金之案件      │得社勞          │得社勞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備註      │署109年度執字第 │署109年度執字第 │
│              │6577號          │1529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8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