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董桂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桂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桂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提出聲請。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7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原不得由法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5 、6 、8 、9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各宣告刑聲請向法院定應執行刑,有調查表乙份在卷可證,是以,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編號宣告刑一併定應執行刑,尚無不合。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至9 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7 年1 月22日前,另附表編號1 至7 各宣告刑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3824號裁定、107 年度審易字第3097號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767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434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認聲請正當,本院審酌定執行刑應遵守之外部與內部界限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罪日期 │106 年4 月1 日 │106 年4 月15日凌晨1 │106 年4 月2 日上午9 │ │ │ │時35分許回溯26小時內│時10分許回溯120 小時│ │ │ │某時 │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年│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偵│ │度案號 │字第2112號、第2496號│字第2112號、第2496號│字第2112號、第2496號│ ├────┬────┼──────────┼──────────┼──────────┤ │最後事實│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審 ├────┼──────────┼──────────┼──────────┤ │ │案號 │106 年度審訴字第1555│106 年度審訴字第1555│106 年度審訴字第1555│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25日 │106 年12月25日 │106 年12月25日 │ ├────┼────┼──────────┼──────────┼──────────┤ │確定判決│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號 │106 年度審訴字第1555│106 年度審訴字第1555│106 年度審訴字第1555│ │ │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7 年1 月22日 │107 年1 月22日 │107 年1 月22日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106 年4 月11日 │106 年8 月26日上午6 │106 年9 月3 日 │ │ │ │時40分許回溯26小時內│ │ │ │ │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偵│ │度案號 │字第2112號、第2496號│字第5340號、第5724號│字第5340號、第5724號│ ├────┬────┼──────────┼──────────┼──────────┤ │最後事實│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審 ├────┼──────────┼──────────┼──────────┤ │ │案號 │106 年度審訴字第1555│107 年度審訴字第65、│107 年度審訴字第65、│ │ │ │號 │第66號 │第66號 │ │ ├────┼──────────┼──────────┼──────────┤ │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25日 │107 年4 月11日 │107 年4 月11日 │ ├────┼────┼──────────┼──────────┼──────────┤ │確定判決│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號 │106 年度審訴字第1555│107 年度審訴字第65號│107 年度審訴字第65號│ │ │ │號 │、第66號 │、第66號 │ │ ├────┼──────────┼──────────┼──────────┤ │ │確定日期│107 年1 月22日 │107 年5 月7 日 │107 年5 月7 日 │ └────┴────┴──────────┴──────────┴──────────┘ ┌─────────┬──────────┬──────────┬──────────┐ │編號 │ 7 │ 8 │ 9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2 年3 月 │ ├─────────┼──────────┼──────────┼──────────┤ │犯罪日期 │106 年9 月3 日 │107 年1 月7 日 │107 年1 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字│ │度案號 │字第5340號、第5724號│第10400 號 │第7087號 │ ├────┬────┼──────────┼──────────┼──────────┤ │最後事實│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審 ├────┼──────────┼──────────┼──────────┤ │ │案號 │107 年度審訴字第65號│108 年度上易字第434 │108 年度訴字第767 號│ │ │ │、第66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7 年4 月11日 │108 年6 月26日 │109 年4 月23日 │ ├────┼────┼──────────┼──────────┼──────────┤ │確定判決│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號 │107 年度審訴字第65號│108 年度上易字第434 │108 年度訴字第767 號│ │ │ │、第66號 │號 │ │ │ ├────┼──────────┼──────────┼──────────┤ │ │確定日期│107 年5 月7 日 │108 年6 月26日 │109 年5 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