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東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東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 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東祥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在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該形式上已執行之罪刑既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僅屬各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後於執行時應予扣除而已,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就其所犯前揭2 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4千元,如易服 │罰金新臺幣1千元,如易服 │ │ │ │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 │日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5日 │107年12月30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 查 │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27998號 │108年度偵字第4923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2055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895號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9年4月13日 │109年6月23日 │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定 ├─────┼────────────┼────────────┼────────────┤ │ 判 │ 案 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2055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895號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9年7月1日 │110年1月8日 │ │ ├──┴─────┼────────────┼────────────┼────────────┤ │備註 │已執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