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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8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許雅婷郭書綺葉作航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信儒
選任辯護人
劉子豪律師
被告
高御庭
選任辯護人
胡原龍律師

上列被告犯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應增載「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業於理由欄五、㈡詳述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係供被告蔡信儒聯絡詐欺集團成員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漏未記載「扣案IPHONE手機壹支沒收」,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是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應增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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