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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98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徐雍甯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啓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3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啓宏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廖啟宏於民國110年7月6日上午10時8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2樓,使用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向警方檢舉交通違規,因不滿警員未舉發該交通違規事件,明知接聽電話之警員吳沛軒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以「沒有個屁」、「你是瞎了是不是」及「幹!你這是什麼態度」等語侮辱警員吳沛軒,足以貶損警員吳沛軒執法尊嚴及個人人格與評價。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廖啟宏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吳沛軒稱「沒有個屁」、「你是瞎了是不是」、「你這是什麼態度」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我沒有罵「幹」,且我主觀上並沒有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我當時是使用疑問句云云。經查:

㈠ 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對於正在執行勤務之警員吳沛軒說出「沒有個屁」、「你是瞎了是不是」、「幹!你這是什麼態度」等語乙節,核與證人吳沛軒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勤務分配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出入及領用應勤裝備登記簿、通話錄音檔案及譯文可資佐證。而該通話錄音檔案,復經本院當庭勘驗,勘驗結果所示被告確實有於如附件所示之時間「1:18」、「1:23」、「1:28」,說出上開話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是被告辯稱並無辱罵警員吳沛軒「幹」,並不足採。

㈡ 又依我國一般民眾之認知,對他人辱罵「沒有個屁」、「你是瞎了是不是」、「幹!你這是什麼態度」等語,確足以貶損該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自屬侮辱之言語無訛。而被告行為時年滿30歲,學歷為高中畢業,以其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當知對他人說出「沒有個屁」、「你是瞎了是不是」、「幹!你這是什麼態度」等語,確屬辱罵他人之行為。至被告辯稱:我是使用疑問句,主觀上沒有要辱罵員警吳沛軒之意思云云,惟經本院當庭勘驗對話錄音檔案,被告當時係使用肯定之語氣;即便「你是瞎了是不是」雖係疑問句,但員警於執行職務時遭人質疑是否為「瞎了」,仍足以使其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不快,且會貶損其執法尊嚴及個人人格與評價,顯屬侮辱人之言語,是被告前開前開所辯,顯無理由。

㈢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 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40條業於111年1月12日修正,並於同年月14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40規定「(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修正後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之侮辱公務員犯行,修正後刑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已提高刑度上限,顯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即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 按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或特定身分者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且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係規範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者之處罰,無論係對於公務員「公然」或「非公然」所為之謾罵或嘲弄,均應受到刑法之制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條1項前段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被告雖數次出言辱罵警員吳沛軒,惟係利用同一機會,於密接時間內,在同一地點,接續為之,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係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即為已足。

㈢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以言語辱罵,公然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治秩序,戕害公務員執勤之威信,自非可取;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以被告自承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擔任保全,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0:08警員A:交通警察你好,喂? 0:10被告:交通警員你好,找吳沛軒。 0:12警員A:找吳沛軒? 0:15被告:他怎麼講一半就把電話掛掉了? 0:18警員A:你稍等一下。 0:19至0:28轉接予警員吳沛軒 0:31警員吳沛軒:喂你好。 0:33被告:你講一半掛掉,什麼意思? 0:35警員吳沛軒:我剛按到別的線路,不好意思。 0:38被告:那你這個怎樣。 0:40警員吳沛軒:什麼怎樣。 0:41被告:他這樣違停餒。忽然往左又往右。 0:43警員吳沛軒:喔。 0:45被告:蛤? 0:46警員吳沛軒:恩。 0:48被告:就這樣你就喔、恩? 0:51警員吳沛軒:因為這樣我不會開呀,他又沒有危險駕駛的    問題。 0:52被告:阿他突然往左又往右,這樣不是危險駕駛嗎? 0:57警員吳沛軒:不是。 0:57被告:那這是什麼? 0:58警員吳沛軒:沒有問題 0:59被告:他突然往左又往右耶 1:01警員吳沛軒:恩。 1:02被告:蛤。 1:03警員吳沛軒:恩。 1:05被告:恩什麼啦,你只會嗯是不是 1:06警員吳沛軒:嗯,他就沒有危險駕駛的問題 1:09被告:阿他突然往左又往右 很明顯是蛇行了阿。 1:13警員吳沛軒:恩,沒有。 1:18被告:沒有個屁啦沒有。他突然往左又往右耶你是瞎了是    不是 1:21警員吳沛軒:恩。 1:23被告:你瞎了是不是? 1:23警員吳沛軒:恩。先跟你講啦,反正我不會開啦。 1:28被告:幹,你這什麼態度。 1:28警員吳沛軒:恩。 1:30被告:你這什麼態度。 1:32警員吳沛軒:什麼態度嗎? 1:33被告:你這什麼態度,這麼囂張。 1:35警員吳沛軒:反正我是不會開啦。這張一定是開不出去    啦。 1:40被告:你這什麼態度,他突然往左又往右,很危險。 1:44警員吳沛軒 :喔是喔,反正這張一定是開不出去,我就跟    你解釋這張開不出去。 1:47被告:他突然往左又往右,往左又往右,很危險。 1:50警員吳沛軒:他沒有所謂蛇行的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98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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