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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智簡字第27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俐文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美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633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 年度審智易字第4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55頁)外,其餘均引用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所為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及販賣侵害他人商標權商品之營業性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自始係出於單一營利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其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俱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漠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榨取商標權人經營商標信譽之努力,破壞商品競爭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甚大,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態度尚可,併參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工作、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56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自民國108年6月間起,迄109年1月9日被查獲為止,期間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約獲利新臺幣(下同)4萬元等語(見本院審智易字卷第55頁),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按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已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沒收規定,已去「從刑化」,而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刑事法律效果。申言之,沒收,雖已無罪刑不可分及主從刑不可分原則可言,但仍以刑事不法(即仍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不以罪責成立為必要)存在為前提(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員警於查獲被告時,同時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經鑑定亦為仿冒商品,惟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所犯本案犯行有關,揆諸上開判決意旨,尚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公訴意旨認請併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稍有未洽,末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俐文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件) 1 仿冒蘋果牌電源轉接器(小) 1 2 仿冒蘋果牌電源轉接器(小) 112 3 仿冒蘋果牌電源轉接器(大) 78 4 仿冒蘋果牌連接線 293 5 仿冒蘋果牌電源轉接器說明書 400 6 仿冒蘋果牌包裝盒 298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件) 1 仿冒蘋果牌「AIRPOD」耳機 3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智簡字第2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