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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365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呂宜臻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佩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緩字第989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佩君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佩君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2日以110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110年7月20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詎其於緩刑期前即110年7月19日更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110年8月25日以110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10年9月28日確定(下稱後案)。核受刑人所為,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75條之1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復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之,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參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 ),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裁定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110年7月20日確定在案。復於前案緩刑期前即110年7月19日故意更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110年8月25日以110年度桃原交簡字第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10年9月28日確定等情,有受刑人上述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前後二案之犯罪均係源於受刑人難以抗拒酒癮,其犯罪動機有相似之處,且犯罪時間僅隔2月,有前引判決書可稽,難認其於前案緩刑宣告後確有真誠悔悟、改過向善之意,可見受刑人經歷前案之偵審程序後仍無法知所警惕,足見受刑人法治觀念薄弱,欠缺自律,顯非偶發犯罪,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重大,自制力甚微,益見其絕非偶蹈法網或惡性輕微有所悔悟,若任令其免予執行前案之刑罰,實無法使其知所教訓,確實知錯並惕勵自身,是前案宣告之緩刑確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 款之規定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36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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