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8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玉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215號、33352號、36215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271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6831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易字第43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玉政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玉政明知提供手機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行為而用以處理犯罪所得,使警方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分別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每1張門號SIM卡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應徵收簿手、車手之聯絡電話及詐騙被害人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並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又該詐騙集團成員以被告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徵得收簿手李學銘,指示李學銘至統一便利商店領取內有李峻甫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峻甫郵局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峻甫合庫帳戶)提款卡之包裹,李學銘將上開提款卡交付詐騙集團成員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遂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李峻甫郵局帳戶、李峻甫合庫帳戶,並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又該詐騙集團成員以被告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徵得取款車手何漢修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對附表四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四所示之人陷於錯誤,遂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附表四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四所示之帳戶,復經取款車手何漢修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四所示之詐欺款項提領一空。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上開犯罪事實,被告許玉政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曹素美、莊碧明、陳能鋒、陳素玲、楊晉蓮、蔡海娟、陳品臻、蕭瑤億、吳芮瑤、謝佳芳、賴育群、楊舒涵、林美君、顏詩珊、簡文榮、謝閔存、魏群珍、謝佳凌、呂祐旭、證人李學銘、王肅寒,及同案被告何漢修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事實並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民國109年3月30日報紙廣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09年12月10日合金朝馬字第1090003884號函附李峻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峻甫合庫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109年11月20日儲字第1090903786號函附李峻甫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峻甫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9年5月7日儲字第1090110804號函附黃詩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詩棋郵局帳戶)、謝羽綺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羽綺郵局帳戶)、陳姵如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姵如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09年7月24日儲字第1090185390號函附薛月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薛月娥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6月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62868號函附陳姵如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姵如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5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8568號函附江馥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江馥伶台新帳戶)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9年9月25日新北警莊字第1094055917號函附連桂琇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桂琇中信帳戶)交易明細、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運處109年11月24日桃服字第1090000277號函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各1份、告訴人曹素美之郵局存款人收執聯、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告訴人陳能鋒之匯款回條聯各1紙、告訴人莊碧明之匯款回條聯6紙、告訴人莊碧明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6張、告訴人陳能鋒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張、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及告訴人陳素玲提供之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截圖、其與「王鈺琪」通話時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報案資料等資料各1份在卷為憑;如附表四所示之事實,並有同案被告何漢修手機通訊錄擷取照片、ATM監視器提領畫面擷取照片,及楊晉蓮、蔡海娟、陳品臻、蕭瑤億、吳芮瑤、謝佳芳、賴育群、楊舒涵、林美君、顏詩珊、簡文榮、謝閔存、魏群珍、謝佳凌、呂祐旭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影本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提供一門號SIM卡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取如附件二、三、四所示各該告訴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提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並罰。另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又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將提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予詐騙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且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SIM 卡後,持以作為召募收簿手、車手或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詐取財物,侵害財產產益之情節及程度難謂輕微,惟念及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尚未與告訴人渠等達成和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予詐騙集團使用,獲取新臺幣2,000元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陳述無訛(見本院易卷二第14頁),此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固以上開門號SIM卡2張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未扣案之該SIM卡2張,已輾轉交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是否仍屬被告所有及是否尚存在均有未明,且SIM卡可停話作廢或重行申辦,本身價值低微,對此部分之沒收宣告已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倘予追徵,反而因刑事執行程序之進行,衍生程序上勞費支出而致公眾利益損失,是本院認此部分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良、楊大智移送併辦,檢察官范玟茵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時間 地點 1 0000000000 108年5月8日某時 新北市樹林區某統一便利商店 2 0000000000 109年3月23日某時 桃園市楊梅區某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前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施用之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莊碧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13日下午某時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莊碧明,佯稱為其友人,且急需用款云云。致告訴人莊碧明陷於錯誤,而委託證人王肅寒匯款。 109年4月14日上午11時35分許 45萬元 連桂琇中信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4月15日中午12時31分許 47萬元 江馥伶台新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9年4月15日中午12時28分許 48萬元 黃詩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9年4月16日下午3時41分許 48萬元 陳姵如玉山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9年4月16日下午3時38分許 47萬元 陳姵如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9年4月16日下午3時38分許 45萬元 謝羽綺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 陳能鋒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30日晚間8時55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能鋒之妻,佯稱為其友人,且急需用款云云。 109年4月1日下午1時10分許 6萬元 薛月娥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 陳素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4月2日下午4時41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陳素玲,自稱係其友人「王鈺琪」,並於同年月6日15時39分許,向陳素玲佯稱因積欠友人款項,需借錢周轉云云。 109年4月7日下午3時35分許 12萬元 曾禾豐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施用之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曹素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28日下午6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曹素美,佯稱為其友人,且急需用款云云。 109年3月31日下午2時37分許 8萬元 李峻甫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9年4月1日上午11時20分許 2萬元 李峻甫合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附表四(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戶 取款時間 取款地點 1 楊晉蓮 109年4月8日上午8時許 假冒親友借款 109年4月8日上午9時50分許 10萬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志傑) 109年4月8日中午12時4至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龍山分行 2 蔡海娟 109年4月8日下午5時42分許 解除重複扣款 109年4月8日下午6時12分許 14萬9,95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第0000000000000號 (戶名:許瑋珊) 109年4月8日下午6時25至5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聯邦商業銀行中港簡易型分行 3 陳品臻 109年4月9日下午4時20分許 退款 109年4月9日下午4時30分許 4萬9,98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第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昱箖) 109年4月9日下午4時55至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龍形分社 4 蕭瑤億 109年4月9日下午4時31分許 解除會員 109年4月9日下午5時02分許 2萬8,985元 臺灣銀行 第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昱箖) 109年4月9日下午5時12至1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龍形分社 5 吳芮瑤 109年4月9日下午4時17分許 解除重複 扣款 109年4月9日下午5時05分許 3萬1,123元 臺灣銀行 第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昱箖) 109年4月9日下午5時12至1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龍形分社 6 謝佳芳 109年4月9日下午4時30分許 假冒員警辦案 109年4月9日下午4時56分許 4萬9,988元 臺灣銀行 第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昱箖) 109年4月9日下午5時12至1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龍形分社 7 賴育群 109年4月9日下午6時3分許 變更止付 109年4月9日晚間8時11分許 9萬9,999元 蘆洲中原郵局 第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昱箖) 109年4月9日晚間8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淡水中興郵局 8 楊舒涵 109年4月9日晚間7時48分許 解除重複扣款 109年4月9日晚間8時51分許至21時40分許 10萬8,96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第0000000000000號 (戶名:錢聖芬) 109年4月9日晚間9時9分許至晚間10時2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淡水中興郵局 9 林美君 109年4月9日下午5時9分許 解除重複扣款 109年4月9日晚間10時5分許至14分許 4萬1,246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第0000000000000號 (戶名:錢聖芬) 109年4月9日晚間9時9分許至晚間10時2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淡水中興郵局 10 顏詩珊 109年4月10日下午5時22分許 解除重複扣款 109年4月10日下午6時57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第000000000000號(戶名:彭煒勳) 109年4月10日晚間7時0至2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新莊莊美店 11 簡文榮 109年4月10日晚間7時41分許 謊稱凍結帳戶 109年4月10日晚間8時41分許 2萬9,987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第000000000000號(戶名:彭煒勳) 109年4月10日晚間8時58分許至晚間9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聯邦商業銀行集賢分行 109年4月10日晚間9時19分許 1萬1,000元 109年4月10日晚間9時30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第000000000000號(戶名:宋玟潔) 109年4月10日晚間9時48至52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聯邦商業銀行集賢分行 109年4月10日晚間9時36分許 2萬9,000元 12 謝閔存 109年4月10日晚間7時4分許 解除重複扣款 109年4月10日晚間9時00分許 2萬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 第0000000000000號(戶名:彭煒勳) 109年4月10日晚間9時11分至17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聯邦商業銀行集賢分行 13 魏群珍 109年4月10日晚間7時37分許 解除重複扣款 109年4月10日晚間9時10分許 5萬7,013元 第一商業銀行 第0000000000000號(戶名:彭煒勳) 109年4月10日晚間9時11分至17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聯邦商業銀行集賢分行 14 謝佳凌 109年4月10日晚間8時1分許 解除重複扣款 109年4月10日晚間9時11分許 1萬9,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第000000000000號(戶名:彭煒勳) 109年4月10日晚間8時58分許至晚間9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號聯邦商業銀行集賢分行 15 呂祐旭 109年4月12日某時 假冒親友借款 109年4月13日上午10時59分許 23萬5,000元 臺灣銀行 第000000000000號(戶名:廖敏如) 109年4月13日上午11時44至4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湖簡易型分行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