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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0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簡方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振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6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振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 千元折算 1 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元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 53 條及第 51 條第 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各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決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在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斟酌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侵害法益種類、時間間隔、罪質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3 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                        │
│                │金,以新臺幣 1 千元折算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                │1 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30日            │109年7月21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 查 │ 案    號 │109 年度速偵字第4457號  │109 年度偵緝字第1755號、│                        │
│    │          │                        │109 年度偵字第29548 、29│                        │
│    │          │                        │641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9 年度壢簡字第1926號  │109 年度壢簡字第2246號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0日           │109年12月29日           │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定 ├─────┼────────────┼────────────┼────────────┤
│ 判 │ 案    號 │109 年度壢簡字第1926號  │109 年度壢簡字第2246號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10年1月5日             │110年2月9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0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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