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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4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昭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4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嚴安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為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安識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23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固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09 年度桃簡字第1658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然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及於民國109 年5 月2 日上午8 時30分許至同日上午8 時40分許所犯之另1 件竊盜案件(下稱甲罪),經本院於109 年11月19日以109 年度桃簡字第1658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嗣經檢察官就甲罪上訴後,經本院於110 年3 月29日以110 年度簡上字第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110 年度簡上字第4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雖符合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惟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 年度桃簡字第1658號判決並與甲罪定應執行刑,自不得切割再將其中已先行確定之罪抽出,再定應執行刑,以影響定執行刑內部界限範圍之判斷。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嚴安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46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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