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健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健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健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6 月確定(此部分為誤載,更正詳後述),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健樂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71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別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795 號、108 年度壢簡字第22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2 月、3 月;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2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上開5 罪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30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8 年度壢簡字第22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前揭刑期接續直行,並於110 年5 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4871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8 月3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