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6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6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成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成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成洧因犯傷害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成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

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雍甯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傷害                │恐嚇危害安全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犯罪日期  │105年5月10日        │105年5月26日、105年5│
│          │                    │月27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年度案號  │6 年度偵字第16662 號│6年度少連偵字第185號│
│          │、107 年度偵字第1051│                    │
│          │4 號                │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109年度簡字第292號  │109年度原簡字第17號 │
│  實├──┼──────────┼──────────┤
│  審│判決│109年8月26日        │109年9月30日        │
│    │日期│                    │                    │
├──┼──┼──────────┼──────────┤
│    │法院│同上                │同上                │
│  確├──┼──────────┼──────────┤
│  定│案號│同上                │同上                │
│  判├──┼──────────┼──────────┤
│  決│確定│109年9月29日        │109年11月4日        │
│    │日期│                    │                    │
├──┴──┼──────────┼──────────┤
│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109度執字第15785號  │110年度執字第3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6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