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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3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許雅婷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于永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于永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永光因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30至同年5月2日 109年12月某日至110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712號、108年度偵字第24918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4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70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2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1日 111年4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94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2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10日 111年5月2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3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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