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人
- 莊榮兆 年籍住居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誹謗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1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不准9/13所請改合議先調卷即請迴避及評鑑狀」所載(後傳資料附卷)。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同法第2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對於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15號誹謗案件之承辦法官,認應就異議補行裁定等事項,並未主張及釋明具體迴避事由存在,難認本件聲請合法,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7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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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