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廖若涵
- 受刑人
- 廖玉塍(原名廖柏翔)
送達代收人林致成住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若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若涵因受刑人廖玉塍(原名廖柏翔)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停止羈押。因受刑人於執行(110年度執字第11490號)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9910號、第30790號、108年度偵字第841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856號),本院承審案件受命法官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訊問後,認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處分命受刑人以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並限制住居於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住所,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5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憑。嗣該案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判決撤銷改判,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4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無誤。
(二)經聲請人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代為執行該案,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乃依受刑人經限制住居即位在臺中市大里區之住所,傳喚受刑人應於110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許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同址之住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到案,該等傳票及通知均於110年12月14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及具保人上開住所,有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然受刑人未遵期到案,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遂於110年12月28日核發拘票囑警拘提,然經警前往受刑人住所執行拘提,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此有拘票、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此外,復查無受刑人現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