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受刑人
- 陳萬欽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陳萬欽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7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嗣後於111年5月25日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被告於本院裁定前即緝獲歸案,顯已非屬「逃匿中」之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