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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76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育駿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受刑人
陳萬欽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陳萬欽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7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嗣後於111年5月25日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被告於本院裁定前即緝獲歸案,顯已非屬「逃匿中」之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76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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